张洪花律师亲办案例
因传销而引起的胁迫下出具的借条 案件代理词
来源:张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量:2171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瞿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与罗某某等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通过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瞿某某与罗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从原告的诉状上已经明确说明被告瞿某某没有向罗某某等六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诉称“20128月在安徽合肥投资做生意,每人投了69800元,几个月之后,由于生意做不下去了,原告要求归还投资款,便各自算好自己亏损的金额,让被告打借条。”原告已经在诉状了明确说明了2013811日被告出具借条的由来,同时也证实2013811日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六原告均承认,从未借过钱给被告,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借款的事实。2013811日出具的借条内容并不没有发生。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六原告并没有向被告瞿某某提供借款,向法庭提供的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告瞿某某与六原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被告瞿某某是在罗某某等人的胁迫之下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无效。

2013811日晚上原告韩某某打电话给被告,将被告骗至横峰某宾馆,六原告对被告进行殴打和威胁,逼迫被告按照各自计算好的投资亏损的数额出具借条。在六被告的逼迫下,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出具了今天原告向法庭递交的六份借条。借条的内容并非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款也没有实际发生。2013812日早上,被告便在证人王四娇的陪同下到岑阳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民警告知案子可能涉及传销,不属于他们受理,要到刑警队报案。被告因为年幼无知,同时也担心自己有参与传销组织怕被牵连一直不敢去刑警队报案。直到201311月份,被告碰到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邱国发,告知相关情况,在邱记者的指引下被告向横峰县公安局报案。以上事实有证人王四娇、邱国发及横峰县公安局证明可以证实。从常理上讲,就同一时间,在宾馆里出具借条地点就不正常,且原告方有8人之多,而被告只是孤身一人,且原告方承认在被告出具借条之前,六原告因生意亏损多次到被告家中逼迫被告母亲拿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没有逼迫和威胁,被告也不可能向六原告出具六份借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六原告所谓的借款是投资行为,且投资与被告无关应当自行承担亏损。

六原告在诉状明确说明了是投资行为,众所周知,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风险。本案六原告多次到合肥考察,感觉有利可图,便自愿投资做生意,六原告应当为自己投资行为承担亏损的风险。

被告没有任何义务为六原告承担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本案被告是个刚走出校园不久涉世未深的90后小年轻,六原告都是有对年社会经验,其中陈远喜还是村干部,不可能的将那么多的钱借给被告,去合肥之前也都不认识被告,也没有与被告合伙的投资做生意的事实,更未签订任何合伙协议之类的书面合同,被告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没有义务为六原告投资亏损买单。至于原告在诉状提及的利息,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利息无从谈起,原告提供的借条也没有利息的约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罗某某等人投资之后有获得相应的收益,所获利多少也与被告无关。

 本案被告也是罗某某等人向组织交纳的69800元,并没有交付给被告瞿某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向被告交付投资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六被告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并不清楚六原告是否参与投资,生意是否获利或亏损。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是相互介绍自愿参加所谓的生意,根据做生意的时间也获得相应的报酬。从之原告的诉状里也可以证实这一情况,六原告最初投资的钱均为69800元,但是逼迫被告出具的借款数额却30000元到50800元不等。至于六原告提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生意往来与本案无关,被告也不清楚。

五、六原告做的生意是违法的,属于非法投资,不受法律保护。

六原告在诉状里称其生意是违法行为,那么六原告的投资是非法投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予保护”,也应依法驳回六原告的诉请。

综上所述,被告瞿某某与罗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瞿某某是在罗某某等人的胁迫之下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无效,六原告所谓的投资是非法投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予保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张洪花 律师

                                       时间: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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