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花律师亲办案例
扒窃300元被判3个月
来源:张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5
浏览量:1212

基本案情:何某因无钱,在网吧乘人熟睡,从他人口袋盗窃人民币300元,被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抓获,受何某家属的委托本律师作为何某的代理律师,经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何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姐姐何某的委托,并征得征得何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某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但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被告人何某某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何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二、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且何某某曾在部队服役,品行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本案被告并不是以盗窃为职业的惯犯,或以扒窃为生,或参与盗窃团伙的有组织有预谋的盗窃。被告人只是因为缺钱,临时起意窃取与其一同上网的受害人的现金300元。被告人何某某所盗窃的数额较小仅仅只有300元,且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更未伤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告人在刑拘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在何某某犯罪后主动为其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何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辩护人:张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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